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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工业政策
1、
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给予全额补助,第3—5年给予减半补助。对县外引进企业,政策到期后,视企业发展情况,可再延长1—3年。
2、 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在享受国家规定减免政策后,地方留成部分再给予全额补助,其后五年给予减半补助。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自投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
3、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取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县内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退还40%外,地方留成部分再补助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和扩建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补助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其他政策
1、 外贸出口实 绩达到300万美元的水产加工企业和200万美元的其他工业企业,当年外贸出口额超上年实绩(水产加工企业以300万美元、其它企业200万美元为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农林牧产品以上年出口为基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 高新技术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除减半征收外,并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第6—10年给予减半补助。
(2)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内资企业,按新增所得税为基数,第1年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第2—3年给予减半补助。
(3) 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和部、省级新产品,以该产品缴纳的增值税25%为额度,分别给予5年和3年补助。
3、 投资建设专业市场,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其第1—5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第6—10年给予减半补助。
4、 投资建设学校、医院、文体广电、中介服务等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投资服务政策
1、 实行优惠收费。实行缴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城建配套费根据产业和投资额给予20—80%的优惠;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减半收取,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取。
2、 便捷优质服务。办事窗口实行AB角服务制度,投资者提供材料后,实行承诺范围的全程无偿服务,实行公开、限时、承诺、“一条龙”办事制度,实行投资者《直通卡》和联系制度,确保办事畅通无阻。
3、 享受优良待遇。融资、供电、供水、交通、电信、中介等单位提供比县内企业更优质的服务;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评比、考核、参观,须进行的需经县政府批准;切实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就学、就医、户籍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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