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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一、
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税弥补,最长可以延续2年加以弥补。
(四)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 新办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和饮食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 投资建设科研、教育、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施加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七) 投资5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可在三年内按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数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投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在两年内给予无偿扶持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在一年内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八) 全额收购破产企业或亏损企业的,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20%,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收购破产企业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 享受前列条款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实际入库的税额计算,新建、扩建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建税优惠50%计征。
二、 收费优惠政策
(一)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新建、扩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执行标准收费。
(三) 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饿收费项目,长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三、 用地优惠政策
(一) 新建、扩建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留区级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缴纳,首次可于用地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0%,其余部分于第二年同月底以前缴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留区级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缴纳。首次可于用地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的50%,其余部分于第二年12月底以前缴清;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用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的企业,留区级部分土地出让金可分三次缴纳,首次于用地手续报批时缴纳该土地出让金的30%,其余部分分两次各按35%于次年和第三年的12月底以前缴清。
(三) 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区级土地出让收益减让80%。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进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出口创汇的企业,区级土地出让收益按不低于80%减免。
(四)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四、 户籍优惠政策
(一)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户口迁入后,在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二)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或1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佣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三) 外来投资者、经营者,有固定居所和稳定收入,经营、居住三年以上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五、金融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 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将给予必要的方便。
六、人才优惠政策
(一) 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国外所在公司的名义投资办企业,也可以技术、项目、专利、信息入股,并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 对引进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低于6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和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套,工资、福利待遇按高于国家政策规定标准100%执行。
(三)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发给安家费5000元,家属随迁调动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转学费。
七、其他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二) 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由人事部门办理。
(三) 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免费广告。
(四) 转让将已建成收费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
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二部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来投资者购买企业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引进基础设施投资,属于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的0.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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