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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驻马店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驻开政〔2004〕6号文件

  为加快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高新区“二次创业”的跨越式发展,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5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国内500强和省内100强企业、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价格3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执行零地价。即投资企业先交纳征地的基本费用和土地报批费用,后从企业上交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中优先返还,直至全部返还完毕。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即时无偿提供土地,后用企业上交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为企业补办用地手续。
  5、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按照规划将土地与建筑物经营权、所有权合并一起作为成熟项目进行招标、挂牌拍卖。
  6、投资商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依基准地价的2%确定,从第四年开始,以后每年年租金按上一年租金的10%递增。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高新区投资兴建的工业和经营性项目,均享受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除享受第一款优惠政策外,企业第三至第五个生产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扩大再生产。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在享受第一、第二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企业第六至第十个生产年度上缴的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扩大再生产。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凡入驻高新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等均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执行。中央、省、市有文件规定免收的予以免收。
  2、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交。
四、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户口可迁入本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
五、从发布之日起,高新区优惠政策以此为准,原有的优惠政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