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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2004年招商项目推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为努力促进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我州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州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 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二) 水电能源建设及工业经济区;
(三) 旅游业开发;
(四) 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五) 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六) 水利、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七)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八) 中药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九) 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 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商业网点和市场设施建设;
(十一) 高、中等职业教育、文化艺术保护;
第二条 凡来州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州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十一)合资
(十二)合作
(十三)独资
(十四)承包经营
(十五)租赁
(十六)兼并
(十七)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参股
(十八)企业产权转让
鼓励投资者来州兴办开展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增值税
来州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前三年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所得税
(一)来州兴办生产型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3年所得税的优惠,从第4年起,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二)投资水电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4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第5年起,减半征收3年。
(三)投资旅游业、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的,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收购、兼并我州连续亏损3年的企业的,从赢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5年。
(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免缴,第4至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6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产品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所得税的30%。
(八)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8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
第六条 农业税
(一)投资兴办农牧业特产的加工型生产企业,开业之初,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减免农牧业特产税。
(二)外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6年。
(三)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外资企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4年;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4%的牧业优惠税率。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七条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加工型生产企业以及投资水电项目厂址的建设的,投资强度每亩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占用土地无偿提供;投资强度每亩在200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征用土地价格以及相关税费减半征收。
(二)从事交通、通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或集体的荒山荒坡的,实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鼓励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标准的60%收取。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前2年免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公路、桥梁、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6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年减按40%缴纳场地使用费。
(3)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勘察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六章 财政以及金融政策优惠

第九条 兼并我州亏损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我州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州银行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我州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十一条 与州内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的扩张型企业,经州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州境内募集民间资金,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可以用不动产和权利质押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来州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第七章 用电电价优惠

第十五条 来州投资企业享受我州高耗能企业用电电价同等待遇。即:丰水期、平水期基准电价为0.168元/KWH,枯水期基准电价为0.183元/KWH,并实行峰、平、谷考核,调峰幅度为上下60%。
第十六条 基本电费按每月4.00元/KVA收取,免收供电贴费。
第十七条 鼓励大容量用户用电,凡规模在3200KVA以上和月平均用电达到300万KWH的,享受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再下浮5%的优惠。
第十八条 用电用户在低谷时段用电,凡超过州三电办核定的计划电量的,电度电价可只收取成本电价。

第八章 投资经营优惠

第十九条 来州投资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以及国家产业指导政策的,均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后,生产经营达到出口规模,可按国家规定优先申报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来州兴办企业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现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简化,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来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外经贸局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阿坝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本政策牵头商有关部门确认后,来州投资者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同时适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州的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