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县以外的客商来本县投资成功的,对引资者以实际到位资金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 奖励起点:引进外来资金规模外资10万美元,内资100万元人民币。 奖励标准:引进工业、高科技、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进其他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对引进县外货款,利息不高于本地金融机构同期利息、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3%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