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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惠 政 策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对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对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有盈余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包括增资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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