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
㈠通讯
1.电话。
电话初装费,带话机260元,不带话机180元,材料费30元;
月租费,城市住宅18元,农村住宅15元,城市单位35元,农村单位30元。
2.宽带网
(1)XDSL方式(电话接入方式)。
住宅:设备工料费660元,月使用费80元。
单位:设备工料费660元,月使用费600元。
(2)IP方式(光纤接入方式)。
住宅:设备工料费500元,使用费80元。10户以上方可办理。
单位:设备工料费3000元,月使用费5000元(10M)。
3.移动市话(“小灵通"业务)
月租费18元,通话费用与固定电话相同。
㈡供电
1.电价
单位:元/度
| |
生产经营用电 |
非生产经营用电 |
| |
非工业、普通工业 |
农业 |
非居民用电 |
居民用电 |
| 不满1KV |
0.5981 |
0.4126 |
0.6502 |
0.5469 |
| 1~10KV |
0.5941 |
0.4066 |
0.6422 |
0.4929 |
| 35~110KV |
0.5871 |
0.3976 |
0.6412 |
0.4929 |
| 城乡到户电价 |
0.7745 |
0.60 |
0.8346 |
0.5469 |
注:电价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
2.企业用电申请程序
(1)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同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如实填写用电申请及办理所需手续;
(2)新建受电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客户应与供电企业(营业厅)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3)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厅)在以下期限内正式将供电方案书面通知客户,低压电力客户最长不超过七天,10KW高压客户不超过20天,零星居民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客户对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4)供电方案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5)客户在设计图纸确定并向营业厅交纳各项费用后,即可进行用电设备装置的订货、安装,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公司有关部门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6)客户受电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装表接电时间最长高压不超过10天,低压不超过5天;
(7)客户需用自备发电机,须根据供电性质,经电业局有关部门认可,并验收合格,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投入运行;
(8)客户通电前,应签订好供用电合同。
㈢供水
1.价格
行政事业及办公用水2.7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2.80元/立方米,建筑及经营服务业用水3.3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5.2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2.40元/立方米,桑拿、洗浴、洗车、游泳池、纯净水等按水表口径大小收取。自来水增容费50元/立方,招商引资企业减半收取,自来水开口费全免。
2.供水设施安装、改装、迁移或增设供水管线审批。
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用水项目名称、性质、用水量,并附有用水管网平面图)
签订用水合同
由县自来水公司统一设计、安装供水设施,开工前用户需缴纳预算总费(包括材料和施工安装费)和按设计预算总值的1%缴纳工程设计费。
新建扩建企业新增用水量,应缴纳增容费。
以上事项随到随办,当日办理。
㈣劳动力
1.劳动力价格
普通工人:500-700元/月;
技术工人:700-1000元/月。
2.企业招工程序
(1)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有效证明和招用简章等有关材料。
(2)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
(3)组织求职者报名。
(4)组织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洽谈。
(5)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后,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费等手续的依据。
㈤货柜运输价格
青岛至垦利经济开发区货柜运输价格
1、青岛至垦利开发区330公里。
2、40尺货柜每公里7元,共2310元。
3、20尺货柜每公里5.5元,共1815元。
各类保险
㈠社会保险:
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8%;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工资不足655元按655元计算。由企业统一缴纳,女工生育保险1%(企业负担)。
㈡医疗保险:
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8.5%;企业缴纳6.5%;个人缴纳2%,工资不足860元按860元计算。由企业自愿缴纳。
㈢失业保险:
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3%;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由企业统一缴纳。
垦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 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 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 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 到本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 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 原在我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油田企业整体迁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增县级收入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油田企业或个人在县开发区工业园投资新建企业,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九) 在上述政策规定限期内,享受过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 对引进到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可协议出让的土地,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二) 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须先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核。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 在园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和工商登记注册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生产经营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由园区管委会审定。
(二) 在园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县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条 落户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的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企业在县城投资,且在县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在所属居委会落户,企业可建设集体户口,放宽审批条件。企业在乡镇的,企业可建设集体户口,放宽审批条件,各乡镇负责落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县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托、就学按区域就近的原则,不收借读费。
第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我县区域内的原民营企业整体迁入县经济开发区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扶持政策;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建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 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定期、集中兑现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开发区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其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日后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分段享受本政策。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国内外为我县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荐人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考察,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并在县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 引进资金的范围。主要指从县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社会性无偿资金。
(二) 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捐助设备、物资的,由受益单位按设备、物资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奖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帐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经县招商办审核确认后,属财政支配的无偿资金,由财政部门兑现奖励;其它资金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
第五条 引进项目技术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主要指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包括从县区间引进的加工制造业项目),以及投资地方的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工具、器材,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万元以下的其它非工业类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的,按到位外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与本县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用于土地开发的机械设备、滩涂开发基础设施和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与本县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4.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5.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合同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三)奖励办法。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经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各级财政部门兑现奖励。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兑现。由引荐人申报,县招商办组织考核认定,并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的,由县招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由县招商办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兑现;奖金由乡镇支付的,由乡镇招商办负责办理兑现。对引进的项目,投产或营业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的分配。对确定奖励的引荐人奖金按以下分类进行兑现:
(一)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作为第一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由单位领取奖金,并由单位视其工作人员贡献大小予以分配。
(二)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第一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但由单位负责接待并提供落实服务的,由个人领取奖金,并向单位交回开支的相关费用,剩余奖金归个人所有。
(三)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引荐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二引荐人引进并提供接待及落实服务的,由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领取奖金,扣除接待等有关费用后转交第一引荐人应得部分。
(四)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个人或非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个人独立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由个人负责接待并提供落实服务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对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9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享受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