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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

内资企业办事流程 外资企业办事流程

内外企业办事流程(见内、外资企业办事流程)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中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或返还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返征范围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二)免税报审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1)国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营业执照副本;
  (3)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
  注:以上税收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颁布税收政策为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1)凡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中购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享受退税;
  (2)对符合(1)条中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于退税;
  (3)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三)退税登记
  1、登记: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前应办理退税登记,凡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应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书;
  (5)企业开户银行许可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采购国产设备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领取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和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原件,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以备采购设备后申报退税使用。
  3、追加投资退税备案:外商追加投资而购进的国产设备也可享受退税。在企业追加投资,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及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追加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追加投资项目批准书;
  (5)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书原件,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6)追加投资进口设备清单;
  (7)追加投资部分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
  (9)企业追加投资验资报告。
(四)设备验货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后,根据备案的采购合同购买国产设备,在国产设备到达后,必须通知中介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开箱验货,并分别出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货报告》(中介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证明单》。
(五)退税办理
  1、报送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以后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国产设备不提供);
  (3)付款凭证;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6)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证明单》;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验货核查报告》;
  (8)退税机关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2、退税金额:
  应退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税收政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征收条例,同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税率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额计算,税率为3%;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
  3、税收优惠
  (1)对设在中国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15%;
  (2)对设在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15%;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品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
  (4)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期;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税款的40%;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期满以后10年,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
  (8)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新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9)从事国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15%;
  (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外国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劳务的,除了在进口环节对机器设备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提供劳务时,对外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五)进出口税收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本条所述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补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4)视同销售的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风买的贷物无偿赠送他人;(5)混合销售;(6)兼营销售行为;(7)其他销售行为:货物期贷;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等。
  2、税率:实行三档税率: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零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
报关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3、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和4%(商业企业和个人)的税率。
(二)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征收范围: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发护肤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2、税率:烟:实得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大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含)以上的,税率为45%;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含)以下的,税率为30%;雪茄烟:25%;烟丝:30%。
  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黄酒实行定额税率240元/吨;啤酒实行定额税率220元/吨;酒精:5%。
  化妆品:30%
  护肤护发品:8%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零售环节的金银是5%。
  鞭炮焰火:15%升
  汽油:0.2元/升
  柴油:0.1元/升
  汽车轮胎:10%
  摩托车:10%
  小汽车:3%—8%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1、征收范围: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典当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
  2、税率:7%(2002年);6%(2003年);5%(2004----)。其中,5%由地税局征收,国税局征收超过5%部分。2004年以后国税局不再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为企业利润总额,税率: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3—10万元的适用27%;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五)营业税:餐饮服务业,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税率为5%;房地产开发业计税依据是工程结算收入,税率3%。
(六)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税率为: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45%,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附:上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境外工作的人员可减除4000元的费用。个人所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或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外籍人员月收入为110000元,其适用税率为45%,其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10000-4000)×45%-15375=3232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其他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计税依据营业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额,税率为:乡镇级5%、县城7%。
  2、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计税依据营业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
  3、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帐本,每本5元;资金帐簿,按帐簿记载的“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两项合计金额的十万分之五。
  4、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面积,镇级每平方米0.8元,县城1.2元。
  5、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1.2×(1—30%);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2%。
  6、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第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第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第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办理签证延期
  (1)来华经商、考察、技术交流的提交接待单位证明;
  来华探亲、访友的提交亲属户口簿和亲属证明;
  来华看病的提交医院证明,来华旅游的提供旅游费用证明;
  (2)填写延期申请表;
  (3)交纳手续费。

外商入境及居留便利条件
  对于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上人员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给予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1、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2、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3、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绿卡。
(二)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1、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直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或入境后,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县招商局也可代外国籍人士申请办理。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其他事项
  1、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2、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外籍员工办理当地居留许可证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1)交验本人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证件和签证;
  (2)提供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3)所有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人都要提供法定的健康证明(非指一般体格检查表)。
  健康证明须是该外国人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并包括规定的检查内容。如健康证明系私立医院签发的,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如外国人未在境外办妥健康证明,则应在我国指定的卫生检疫所办理。
  未满16岁的,可不提供健康证明;
  (4)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交近期两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5)用工单位聘请合同书
  (6)交纳证件费。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理体系为垦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垦利县劳动保障局,与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处理股合署办公。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二)申报程序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提报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概况报告;
  (3)企业及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如医药等的许可证件等;
  (4)企业章程、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产品技术鉴定及其他能说明产品技术水平的资料;
  (6)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制开发费用明细表;
  (7)有关数据,如效益、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8)高新技术产品简介,列出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9)企业上年度和上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企业有大专以上学历者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名单一览表;
  (11)其他证明企业资质、条件的文件、资料。
  垦利县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所提报的各项材料进行全面考察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评审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经省科技厅审查合格后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设立内资企业有关手续办理及须提交材料
  1、项目用地审批所需材料:
  ⑴县政府请示文件;
  ⑵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⑷编制“一书四方案”:A、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B、农用地转用方案;C、补充耕地方案;D、征用土地方案;E、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方案;F、供地方案;
  ⑸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听证材料;
  ⑹建设拟征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⑺被征地单位土地证复印件;
  ⑻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⑼图件:勘测定界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
  ⑽占用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报告及附件;
  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⑿编制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报上级批准;
  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⒁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环评批复所需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评批复所需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登记所需材料: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⑷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⑸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住所使用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⑿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开工建设所需材料:
  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①项目建设书;②申请报告;③拟选用地现状地形图及位置图。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①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②申请报告;③项目登记表;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⑤环保、消防部门意见;⑥建设项目位置图、平面规划图;⑦项目选址审批表。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①建设申请书;②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文件;③招商项目登记表;④建设工程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及平面规划图;⑤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报县长批复;⑥填写开工报告、去各职能部门办理手续;⑦交回开工报告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①建设用地批准手续;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已经确实落实施工企业;④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⑤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⑦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书。
  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所需材料: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③施工、监理合同及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⑤地质勘察报告及经审查后的图纸;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申报书;⑦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员通知书。
  6、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开户银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⑷公司章程;
  ⑸经营场所证明;
  ⑹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财务会计制度;
  ⑻招商申请表及引荐人表;
  ⑼发票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