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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重点项目帮办服务
·高新区北区“无费区”政策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创新基金支持政策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
·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重点项目帮办服务

  对即将落户的大型项目高新区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全程服务,重点支持,及时解决各种问题,促使项目早日落地。

高新区北区“无费区”政策

  凡进驻高新区北区的企业,建设期间除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令收取的费用外,高新区本级财政所收的各项费用,包括市政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墙改专项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临时占道费、义务植树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卫生防治防疫费等,一律予以免收。

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创新基金支持政策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创新基金面向在高新区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1)创新基金的支持对象。
   ①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至少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b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潜在的、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②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2)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

颁布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4-12-15
实施日期:2004-12-15
内容分类:城乡建设
发布文号: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修改,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

内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高新区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
  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管委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认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事业项目或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管委会的财政、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须报管委会和批准机关登记备案,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新区兴办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和技术落后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高新区投资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
  (四)国内独立经营企业或联合经营企业;
  (五)补偿贸易和技术先进的加工装配;
  (六)提供贷款、融资性租赁、设立投资基金:
  (七)购买高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兴办股份有限公司;受让高新区企业的股权、产权;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的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用人单位可依法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并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本市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企业,享受高新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高新区开办创业园区,为归国留学人员、国内外科技人员、高学位获得者创业发展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到高新区工作,到高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自治区、本市和高新区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给留学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推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是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内园,行政隶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要积极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推广转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访问学者或进修的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3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是留学人员占有2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主要经营或管理职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留学人员企业是指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注册、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园内企业。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定。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可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部分注册资金。留学人员以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后向企业投资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45%。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成果,作为投资所占比例可相应放宽。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从2003年起,乌鲁木齐市财政每年另行安排300万元科技三项费、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入驻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高级人才的创业活动。
该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完善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服务设施;
  (二)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技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方法,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资金拔付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共同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应当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办公用房自企业注册并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房租。生产用房前三年的房租分别按标准租金的30%、50%、70%收取。
  第八条 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和工作,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复印件。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进修的专业证书或撰写的研究论文、科研成果)。
  第十条 为表彰奖励对推动我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自治区科技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来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和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可凭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及本人护照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不申请办理落户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给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市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乌鲁木齐市工作证明书”者享有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待遇。
凡来乌鲁木齐市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市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等职业的,由乌鲁木齐市及所属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免费挂靠乌鲁木齐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学,凭自治区或乌鲁木齐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协助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根据留学人员的意愿选择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分数投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外事、公安部门进一步简化、优先办理留学人员出国(境)手续。外事部门优先为留学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方便其来去自由。留学人员因业务需要在乌鲁木齐市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管理规定优先办理。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自治区科技厅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经营管理机构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建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切实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