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2003年7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多次大规模督导,实施阶段性检查验收,大幅度压缩了开发区数量和规模。在此基础上,又对各省(区、市)上报保留的开发区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核。2004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议,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开发区进行了设立审核。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东、南、西、北四周边界),设置界桩,将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落到了实地。
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政策文件及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以下简称《原则和标准》),经过清理整顿,全国开发区数量由6866家减少到1568家,减少77.2%,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到9949平方公里,减少74.0%。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222家(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49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家、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58家、边境经济合作区14家、其他类型开发区33家),总面积2323.42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1346家,核准面积7625.85平方公里。
以下为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4月公布的最新批准后各省开发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