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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子王旗2003年最新招商项目推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四子王旗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广泛吸纳外地的项目、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管理经验等,促进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四子王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全同对外开放,凡是国内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和个人,利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各类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各类经济技术合作,除执行区盟有关优惠政策外,按本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旗兴办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凡属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下或非生产性企业,前3年免征营业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外投资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旗财政以支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名义,全额拨付企业,以支持其发展。
  第四条 凡在我旗从事高科技的农、牧、林开发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减免待遇,10年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此类项目占用荒山荒地的,可以无偿划拨。
  第五条 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横联项目,可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投资商通过嫁接,改造我旗亏损企业,原企业资产可按低于评估价格20%-50%出让。
  第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凡利用我旗现有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生产加工基地的,正式投产3年后可以无偿划转产权。
  第七条 凡在我旗投资的国外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全额免征地方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项目投资起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当年出口产值达本年度产品总值5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企业所是税;从事非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来我旗兴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我旗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期满续用时,经批准可延长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为投资、股份或用于其它的经济活动。
  第九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横联企业或利用我旗企业现有场地联合办企业的,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我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至开业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在50-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占用耕地的,免缴10年土地使用费,占用其它土地的,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在我旗开发农、牧、林及其它资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60%优惠;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生态等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在经营期内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允许外商中非法人企业在我旗依法取得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享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优惠。在我旗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国内投资者,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土地使用费优惠50%;外商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安居工程中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地价优惠30%。
  第十条 凡来我旗兴办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灵活变通”的原则,3-10日内完成选址、规划、勘界、设计、审核,7-15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给予奖励。奖励范围:通过中介服务,为旗内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的国内公民和单位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以下称中介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1)引进资金按下列形式和标准予以奖励: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物资)、损赠款的,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格)总额的1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无息借、贷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视资金使用年限的长短和资金额的多少,按引资额的3-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视使用年限的长短和利率的不同,按总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1年以上的,视使用年限的不同,按总额的0.5%-1.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高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旗内企业和单位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可给予一定奖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物资)在我旗兴办企业(含收购、兼并现有企业)的,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额的5-8%予以奖励;引进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业、矿产资源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城镇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奖励幅度可按上述标准上浮40%给予奖励。
  (2)引进先进技术、知名品牌,从该技术投产、品牌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提成,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
  (3)介绍引进科技或管理人才来我旗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旗内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由受益单位按当年新增效益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等项目,受益方为我旗企业的,奖金由旗内企业支付;兴办独资企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由旗政府奖励,奖金由旗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四条 奖励金额和发放时间,由受益方与中介人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商定,并签订奖励兑现协议。
  第十五条 资金、奖金支付办法:旗内受益方和中介人共同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合同、奖励兑现协议、旗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资金到位证明;引进的设备、物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到位证明;中介人须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招商局审核合格后,按有关标准对中介人进行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由招商局审核后报旗政府批准;由旗内企业支付的,报招商局备案。

第五章 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六条 凡国内投资者自带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项目来我旗投资的,我旗各级党政部门积极协调旗内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扶持。在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上,与旗内企业同等对待。对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七条 凡来我旗兴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一切手续由招商局牵头协商有关部门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对旗内外投资企业申报的文函、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属本旗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以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经贸委等部门组成横联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在我旗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投诉中心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四子王旗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改进治安管理方式,规范管理。凡外埠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一般违章行为,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经过认证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取消所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投资企业和横联企业的检查和收费要征得同级横联引进“全程一站式”办公室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去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出入境签证、签注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九条 对我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或横联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旗委、政府成立专门的协商领导小组,由招商局牵头,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搞好跟踪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来我旗兴办企业的外商或投资者,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旗政府委托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