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条款摘自于《投资指南》(2003)
第一条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
[19971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选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九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开发区实行“零收费”政策, 即除国务院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余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 对生产型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开发区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技改资金扶持并对其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开发区实行土地价格平衡机制,确保土地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土地价格。
第十三条 对来我区工业园投资的重要项目,其水、电、路、气、通讯、宽带等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套至项目红线。
第十四条 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其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户口可免费迁入我区。
二、以下条款摘自于《中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筑小党发[2004]2号)
第一条 工业园区政策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对正常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投资密度高于80万元人民币/亩,经管委会审核,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400亩以内的,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金区实际所得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照企业所缴土地款的50%给予奖励,在5年内分期兑现;使用土地200亩以内,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金区实际所得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照企业所缴土地款的80%给予奖励,
在5年内分期兑现;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或者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与缴纳税金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租用建设用地的,可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方式,长期租赁不超过20年,租金标准按照最低地价折算。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单位可随时申请交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对园区以外工业项目投资密度高于80万元人民币/亩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比照享受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其它生产经营性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条 外资项目政策
对进入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外资比例占25%以上),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随后三年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外资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100-300万美元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301-500万美元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 重点扶持政策
对市场类投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市场内的独立核算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进入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入企业就业。招收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招收区内农民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区劳动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招收区内农民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经区劳动部门审核,管委会审核批准,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非国有出口企业按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外,区给予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免税期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税收奖励政策
对每年纳税金额前二十强企业,年终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奖励试行办法》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重奖。
第六条 盘活国企鼓励政策
鼓励境外资本、个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利用国有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设备,进行租赁、合资、合作、重组,以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节约投资和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使用率。对整体收购或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项目,给予政策和一定的技改资金及贷款贴息扶持。
对国内资金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超过5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厂房、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国外资金投资100万美元、投资密度超过480美元/平方米厂房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区级所得税收部分的50%以内给予厂房租金20-30%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