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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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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批机构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家公布的限制性项目分别由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报市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的第一、第二产业项目及5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包括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由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报北京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第一、第二产业项目及500万美元以下的第三产业项目和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凡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不加限制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可以自行落实的,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审批。

(——摘自西部招商引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