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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

  优惠政策摘自以下文件:《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发展的意见》《深化“效能革命”加强“双园工程”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山阳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山阳区鼓励市外投资优惠政策》《山阳区引荐投资奖励办法》《山阳区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山阳区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实施城中村开发改造以来,在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取得了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城中村开发改造力度,解决开发改造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整体推进慢等问题,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改造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公司)及所属的连片土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区域除外。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的原则
     城中村开发改造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村定策、明算明补、让利于民”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
三、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
  (一)土地利用
 1.严格控制旧城区的零星开发及新城区住宅用地的审批以促进城中村土地的整体开发及利用。对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2.村民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按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其余部分为出让土地。
 3.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原有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要载明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划拨土地面积、出让土地面积。
 4.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国土资源居按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和土地出让手续。
 5.对建筑密度大、区位好的项目,可对拆迁户易地安置。
 6.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单位,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拟建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7.城中村村民的拆迁安置费用,经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从市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支出。如拆迁安置费用过高,土地出让金所得可以全部用于拆迁安置。
(二)拆迁及住户安置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吊环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2.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的按产权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但有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3.被拆迁人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市区上年度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按新建住宅建筑成本价购买至市区上年度人均居住水平。
4.村民安置用房可由所在村(公司)先行在无房地块内组织建设,也可限定房价(由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由村(公司)回购用于安置。安置房无论由村(公司)组织建设,还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都只能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不得向社会销售。
(三)其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2.对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以及没有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公告后,各区要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分别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二)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拍、挂方式确定改造用地单位。
(三)各区牵头组织实施城中村项目的拆迁安置。
(四)城中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与管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焦政[2004]1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共山阳区委 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发展的意见

                      山发〔2007〕14号

   为推进中心城区工业发展,着力提升我区工业经济发展层次和水平,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发展都市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都市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都市工业是指依托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以产品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生产制造成本为主体,以都市工业园为载体,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工业。
  大力发展都市工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城区“退二进三”后产业“空心”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城镇就业,缓解城镇就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推进都市工业建设的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都市工业经济,把新型建材、食品、印刷、电子、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做为我区都市工业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一低两无三有”(低消耗,无污染、无噪音,有技术含量、有就业容量、有经济效益)的都市型工业,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一年树样板、两年上规模、三年见成效”,力争到2010年,建成都市型工业园3-6处,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增加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高起点制定都市工业建设发展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编制好山阳区都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科学性和带动性。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区位,依照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存量资产和已有的公共设施,加快都市型工业的发展。
(二)加强布局和产业导向,形成区域特色优势。按照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的要求,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形成经济产出的倍增效应,有效解决发展与资源的矛盾,使我区现有工业向都市型产业方向调整发展。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重点抓好融资、法律、信息、技术、质量、培训、市场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在推进都市工业园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在服务工作中逐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都市型工业加快发展。
(四)扩大开放,大力招商引资。都市工业园建设要通过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整合现有资源,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扩大开放上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招商办法,统一对外招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类投资;拓宽视野、创新思路,努力引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优势企业,提高入驻率,促进产业聚集。
(五)加强管理,形成规范运作机制。都市工业园的建设和管理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等原则,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工作制度。严禁不符合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以及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入驻。入驻企业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要建立健全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制度和措施。
四、发展重点
  都市工业发展的载体是都市工业园。要围绕都市工业园的发展定位,加快都市工业园建设,培育产业特色,引导工业项目按照产业类别向都市工业园集中,增强都市工业园的产业聚合力,逐步形成都市型特色工业的聚集。除东方红办事处、定和办事处、光亚办事处外,每个办事处都要建立一个以上的都市工业园。今年,要重点抓好艺新办事处辖区市石棉瓦厂都市型工业园工程建设。
  要将建造标准化厂房提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快推进。在标准化厂房的建筑格调上,要切实注重建设前的把关,从打造品牌都市工业园的理念出发,本着资源上优化配置、设施上配套齐全、功能上美观实用、技术上符合规范的原则,标准化厂房建筑风格应体现产业特色,外观上体量协调、色彩和谐,在整体形象上做到实用性、新颖性、园林性的统一。
五、扶持政策
(一)都市工业园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重点安排都市工业园周边的道路、排水以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利用都市工业园对外招商的企业和业主转让或出租土地、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出让场地、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区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和业主,用于都市工业园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凡入住都市工业园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区财政分成部分中,可按30%安排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都市工业园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分税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实得),按区财政实得的1%给予都市工业园管委会一次性奖励;3年内总量每增加100万元,则奖励相应提高一个百分点,由区财政支付。
(五)设立区级都市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都市工业园建设和发展。区财政2007至2010 年每年安排 100 万元,作为都市工业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六)都市工业园内企业,对涉及到区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和社会性收费(工商管理费、卫生防疫费、排污费、综合治理费、绿化费等),一律减免。各部门不得对入园企业收取或摊派费用。
(七)办事处凡引进企业进都市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税收等均属该办事处;引进项目成功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项目引进人。
(八)对入园的外地企业投资人,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
(九)入园企业招用“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就业群体的,经劳动、民政、税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十)入园企业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奖励。
六、组织领导
 1、成立区都市工业发展指挥部(名单附后),作为全区都市型工业建设的协调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经济运行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都市工业园的布局规划;
(2)负责都市工业园改造建设的方案审查;
(3)负责对都市工业园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协调落实各项政策;
(4)负责协调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科技、规划、房管、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为都市工业园发展服务。
 2、建立定期的都市工业园协调会制度,及时协调和解决都市工业园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市、区联手,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条”、“块”的综合优势,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促进我区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2007年5月29日

 

中共山阳区委 山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效能革命”加强“双园工程”建设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山发〔2007〕15号

   近年来,我区开展的“效能革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较高评价。实践证明,“效能革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为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更是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经济大区,尽快走在全省城市区前列的强大动力。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山阳区建设成为“投资兴业的乐园,温馨和谐的家园”,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充分认识深化“效能革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焦作市城市框架不断拉大,而我区正处在城市东扩南移的中心地带,是焦作市的中心城区。城区是人口密集的地方,是行政权力集中的地方,是生产力要素聚集的地方,更是外来客商最关注的地方,城区环境的好坏对全区乃至全市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区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经济大区,尽快走在全省城市区前列”的奋斗目标。在全省全市你追我赶、竞相发展、咄咄逼人的激烈竞争形势下,要实现这样一个富有挑战性的目标,除了发挥好资源、区位、产业优势外,还要深化“效能革命”,打造出最佳投资环境,吸引域外各种生产要素向区内集聚,形成招商引资的“环境凹地”。开展“效能革命”活动三年来,机关行政效能有很大提升,职能部门服务质量有很大改进,但“四乱”、“四难”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时有发生,稍一松懈,工作中就会出现新的梗阻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察提效”,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比发展就是比环境”、“效能革命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理念,坚持做到贴近外商投资项目、贴近企业发展、贴近群众利益,强化服务措施,搭建服务平台,延伸服务触角,拓宽服务内容,把深化“效能革命”,打造“双园工程”环境品牌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以软环境促进经济大发展,坚持不懈的打造“双园工程”环境品牌,使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明显减少,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高,投资者投资经营的信心和群众满意度明显增强,经济发展环境得到全面优化,要突出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1、紧贴重点部位,抓好重点项目和新上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以建设全市“最优投资环境区”为目标,重点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是开展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优质服务活动。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工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通过资格认定后,颁发绿色通行证书,为投资者在行政性收费、办理证照、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周边环境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使投资者充分享受市、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外商在山阳区投资更加安心、舒心和称心。二是坚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警企地联席会议制度。区、办定期召开例会和联席会议,办事处定期上报例会和联席会议纪要,区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汇报,定期征求企业、外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确保招商项目尽快落实到位,避免人为干扰,为辖区企业和外商保驾护航。三是实行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凡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投资者提供基础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可由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需上报国家、省、市办理的许可手续的项目,可由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对于需要联合审批的许可事项,由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需承诺办理时间。四是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组织和五大班子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制度。凡是重点项目,在筹建过程中,都要成立项目协调组织,建立项目协调制度,配齐配强人员。区五大班子成员要定期到所分包重点项目单位进行走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政府、企业、驻地群众三方利益涉及的实际问题,协调好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关系、企业与地方关系、企业与周边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2、全力服务企业,继续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企业责任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企业工作,并抓好向办事处、社区、村的延伸。在各办事处、区直单位、社区(村)中继续开展服务企业“五星级”评比活动,进一步密切企地关系。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社区(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服务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上,对企业征地补偿、污水排放、农民用电等遗留问题,所在办事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级领导干部要争做政府与企业之间称职的联络员、灵通的信息员和优秀的服务员,成为企业的“首席服务官”,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着力营造“人人优化环境、全员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3、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服务品牌。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已经投入使用。今年要以进一步深化成建制进中心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推行“电子政务”,引进中介机构和便民服务项目,延伸服务触角,拓宽服务领域;各窗口部门要简政放权,做到项目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办事程序到位、办公用具到位;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窗口的办结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一室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的要求,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使行政服务中心更加贴近山阳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贴近纳税人的需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加贴近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把服务中心真正建成为民服务的平台、招商引资的窗口、实施“四大战略”的助推器、依法行政的主阵地。
 4、狠抓执行力建设,全面推行机关工作质量管理基本标准。机关工作质量管理基本标准今年要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中全面推开,对已要求开展工作质量管理标准的单位要进行绩效考核。各单位要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要相互学习借鉴,敢于创新,大胆探索,大力加强效能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各办事处、区直部门要发扬“五办”作风,即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闻风而动“马上办”;对疑难复杂的老大难问题,要知难而进“主动办”;对能够在基层和现场解决的问题,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热点问题,要坚持阳光操作“透明办”,全力打造具有山阳区特色的机关工作质量管理品牌,提升机关的执行力,从而推进机关工作提质、提速、提效。
 5、加强公信力建设,通过行政权力的阳光化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构成了社会诚信体系,政府用执行力实践公信力,企业用公信力获得社会认可。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廉政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是开展对各职能部门承诺践诺情况的检查。对照相关规定,对承诺内容、时限、责任人和业务公示制度进行检查。二是实行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公示制度。每月在区效能服务连心网以及本单位网站,公布当月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办理件数、金额。凡是群众应该知道,但没有公开的政策和有关事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公布于众,切实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以良好的诚信度,赢得社会的认可。三是针对职能部门和辖区企业的诚信状况,推行市场公信力评估制度和“黑红名单”制度,树立好的典型,曝光差的行为,并将信用建设和资源配置、优惠政策、银行贷款等结合起来,使公信力强的企业得到实惠,差的企业得到惩罚,性质恶劣的受到法律惩处。
 6、贴近群众利益,深入开展为民办实事解难题活动。为民谋利、为民办事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开展“效能革命”的应有之意,要把主要精力用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上,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切实为群众多办实事、多解难题,打造温馨的家园。一是要抓好各类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中心工作。要重点抓好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打造标识鲜明、行为规范、执行有力、群众满意的便民平台,真正做到企业商户办事不出市场、群众办事不出村(社区)。2007年将重点加强各类便民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突出依法行政、便捷服务两个重点。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到位”,即简捷高效的服务到位、全面及时的政策服务到位、促进经济发展的许可优先办理到位、文明礼貌的优质服务到位,做到接待服务“零距离”、工作程序“零障碍”、执行政策“零差错”、接受监督“零投诉”,营造文明、热情、快捷、周到的服务环境。二是要建强社区服务队伍。在区、街、居的网络基础上,加强社区服务队伍的建设,开展各种类型的便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为社区群众、为辖区单位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三是要提升一体化服务效能。各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接到12345投诉、效能服务连心网投诉或转办件后,要迅速行动,负责了解情况、协调处理、反馈结果,为群众提供一体化服务,帮民解困。四是打造亮丽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实施绿化、硬化、亮化、美化工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投资者和辖区居民营造舒适的居住环境。
 7、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政府职能部门评创活动。全区要围绕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目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窗口单位,分部门、分行业、分层次的开展专项评议、争创优质服务单位活动。聘请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从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期盼解决的事情和企业关注的难点入手,对其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政策落实、承诺践诺等情况实行专项评议。充分利用评议结果,对评议好的单位通报表彰,授予“优质服务单位”称号;对评议差的单位通报批评,采取相应措施;属驻区单位的,由组织部门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8、开展效能监察,围绕热点问题和中心工作做好行政监督。一是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学难、看病贵、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商业贿赂、拖欠农民工工资、南水北调工程、公路建设项目等项工作开展效能监察。二是对财政投资较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重点监察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项目管理是否合规合法,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安全,资金使用效果是否明显等。通过对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进行监督,衡量支出行为和支出结构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积极探索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建设。
 9、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办理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山阳区效能服务连心网这个平台,建立快速畅通的投诉监督渠道。各相关单位接到转办件和投诉后,由一把手负总责,及时解决好投诉件,做到“有诉必理,有求必应”。有条件的办事处、单位也要建立连心网,并与区效能服务连心网联网,形成互动。区优化办要严把投诉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效果,对各部门的办理投诉情况跟踪监督,定期通报,并作为各部门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10、加大问责和查处力度,强化对影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大对“四乱”、“四难”和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失职渎职行为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实施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二是规范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执法执纪行为,对不按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强行到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检查、罚款、扣车、封账、抓人的,必须严肃查处,发现一批、查处一批,公开处理,绝不手软,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注意查处发生在企业周边、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治安案件,严肃查处各种“封、强、断、盗”,即封门堵路、强买强卖、断水断电、盗抢物资等干扰破坏行为,打击地痞地霸,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好施工环境,为各类建设工程保驾护航。四是要查处因村务不公开而引起群众干扰企业生产,影响项目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凡是集体开支,必须联签会审;凡是土地出让、物资采购、门面房出租出让等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凡是征地补偿费发放必须公开;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全部公开。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山阳区深化“效能革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责制(试行)》,凡个人一年内出现一次有效投诉的,进行效能告诫;两次有效投诉的,调离工作岗位,降低职务待遇,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三次有效投诉的,予以辞退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凡单位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有效投诉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双园工程”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深化“效能革命”、打造“双园工程”环境品牌,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的长期性工作,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要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有力、机制搭台、制度保证,为确保我区经济发展走在全省城市区前列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深化“效能革命”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牢固树立“环境立区、环境兴区”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负责抓好分管业务内的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为辖区企业和群众营造优良的经营生活环境。
 2、树立正反典型,争创工作亮点。要注重在“效能革命”中培养先进典型,建立工作联系点,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导向、启迪、激励作用,在全区形成树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氛围。同时,要抓反面典型的曝光和查处,对那些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效率不高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要依照规定严肃查处。特别是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
 3、明确工作目标,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完善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制定责任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效能革命”整体推进。二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由区优化办牵头,依托效能服务连心网,建立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外来投资服务中心、12345为民服务热线、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等单位参加的解决问题联动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总之,要通过深入开展“效能革命”,加强“双园工程”建设,全面优化和改进投资软环境,营造“投资风险最小化、商务成本最低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良好投资环境,使山阳区真正成为招商引资的“环境凹地”、快捷高效的“服务高地”、聚才引凤的“风水宝地”,成为投资的热点、发展的重点、和谐的亮点,成为投资创业的乐园、温馨和谐的家园,为山阳区尽快走在全省城市区前列打造一个最优的发展平台。

山阳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本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多种方式同本区各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外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和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计委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站式办理,进行联合审批。
  第八条 审批部门从收到符合规定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和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超越本级审批权限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九条 凡在本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投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25%的均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扶持额度为该企业3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第6年至第10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5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凡外商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七)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缴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前5年免收农业税正税,第6年至第10年免收农业税正税的50%;外商投资兴建企业的用水,水行政管理部门前5年免收水资源费,第6年至第10年减收50%的水资源费;投资兴建木材加工企业的,林业主管部门前5年免收育林基金,第6年至第10年减收50%的育林基金。
  (八)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以及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交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办各类低能耗、无污染,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现代化企业,无偿办理环评咨询、污染指标监测、办证等手续,对新建成的企业第1年免征排污费,第2至第3年按50%标准收取排污费,第4年至第5年按80%标准收取排污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以购买此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乘积作为退税款退还给企业。从事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缴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国投资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区投资企业,在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规划用地,可以按照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经上级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对于必须收取的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外商可以合资、合作、独资、购买冠名权、股份制等形式,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经上级批准,可全部或部分减免有关税费。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划出若干地块,供外商投资兴建工业厂房,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外不缴纳其它费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租金。
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本区投资建设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批准,返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0%的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凡到墙南、墙北、苏蔺等村投资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五条 在本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由区城建环保局积极向上级反映,申请减免,由本级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减收或免收;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用土地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政策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批准,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政府提供企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区以后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录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及时向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它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合同和章程规定期限缴清出资额。逾期未出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催缴资金通知书,限期出资;限期内仍未出资的,应按合同、章程追究违约者责任,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土地、水、电、热、运输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是本区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之外,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资企业乱检查。凡是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外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服务投诉中心,公开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户口办理、子女入学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各方对于合同、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区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招商引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山阳区鼓励区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地方经济发展,吸引更多区外的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区外投资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和企业。
欢迎区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投资本区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能源及环保业、酒店及餐饮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旅游景点开发、城市房地产等行业。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和设立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外投资者在本区的投资工作。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企业成立前的审批、注册和服务工作,简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需报经上级审批、注册的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三章 优惠办法

  第五条 为涵养税源,加快发展壮大企业,对区外投资者在本区独资新办的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支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第六条 区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办的商业企业,参照第五条规定减半予以扶持。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与本区企业以现有企业资产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全额收购本区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外投资者参股、控股本区现有企业,按其参股、控股比例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购买本区国有、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凡购买资不抵债的本区国有、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可以享受“零价”出售的优先权。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新建项目,可享受第1年免征排污费,第2年至第3年按50%标准收取排污费,第4年至第5年按80%标准收取排污费,并无偿办理环评咨询、污染指标监测登记、办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我区投资新建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其上交所得税本级所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给予无息贷款扶持,贷款期3年,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不享受此待遇;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财政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再投资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区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兴办生产性农业或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批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凡到墙南、墙北、苏蔺等村投资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以出让、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交纳场地使用费;凡需要以租赁方式在我区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投资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租金免交3年,第4年缴纳租金的50%,第5年按合同约定交纳;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外投资工业企业,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租金。
  第十三条 在本区兴办的区外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经批准,受益地方财政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由本级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经批准可减收或免收。
  从事教育、文化、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区外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在本区兴办的区外投资企业,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把关,报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凡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政策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5年内先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企业用地,区外投资者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逐年分批在5年内还清由市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十五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且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区外投资企业,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只需提供有关产权证明,不需验资,持《特困职工证》、《失业证》或《企业职工下岗证》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并在一定时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凡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区外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鼓励中西部开发和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或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区外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及时向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它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区外投资企业在创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各种难点问题,确保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如土地、水、电、热、运输等得到优先安排和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区外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凡是本区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区外投资企业。除了积极帮助区外投资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之外,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政策性资金均适用于区外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区外投资企业乱检查。凡是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例行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执法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 对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于有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有关部门应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地方应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区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六县四区投资者实行一事一议。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山阳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加快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境外和本区以外的在本区投资的客商。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以直接投资和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凡国内外个人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向,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6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1‰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本区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8‰计奖。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5‰奖励。
  (四)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五)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奖励。
  第七条 大力营造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唱响以纳税论英雄的主旋律,对来山阳区投资或办企业者享受相应的政府津贴或政治待遇。
  (一)凡来我区新办企业,年纳税达300万元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者按山阳区人对待,免费办理户口迁移、学生入学及儿童入托等。
  (二)凡来我区新办企业,年纳税达500万元或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者,聘请其参与政府对经济的决策。
  (三)凡来我区新办企业,年纳税达1000万元或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者,特邀为政府特别顾问或区长特别助理。
  第八条 未经引荐人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来本区投资的,奖励资金直接奖于投资者。
  第九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经由受益人确认后交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存档。
  第十一条 对引荐项目成功的,由区人劳局、计委、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审,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统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款两项以上者,只按最高奖享受;凡已享受市政府奖励的,区政府不再重复奖励;凡享受政府津贴者,对应第七条中(一)、(二)、(三)款,每月分别按2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享受。
  第十三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和受益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支付;无法确定受益单位的,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焦作市山阳区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步优化投资环境,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山阳区以外(含境外)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遇到的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事项;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区为外来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外来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无需自己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项目行政许可办理内容。有关部门对联审会议确定的内容能够当场办理的须当场办理,属区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理. 
  (三)建立区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许可联审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区进行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咨询,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当场答复;涉及投资项目论证的咨询,属一般性问题的立即答复,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要求查看土地、厂房的,应及时安排。
  第六条 本区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
  (一)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
  (二)对投资规模较大且属于鼓励发展类建设项目,由区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协调组成项目跟踪服务小组,进行全方位委托服务,直至该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第七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
  (一)协调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
  (二)协调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
  (三)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采用下列方式: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方式。区行政服务中心对于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山阳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6月30日区政府发布的《山阳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山阳区的区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6月30日区政府印发的《山阳区鼓励区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市外投资项目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
  (二)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
  (三)市城管局和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
  (四)市防空办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
  (五)市房管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
  (六)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
  (七)市建委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八)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
  (九)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 区政府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区有关重要会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行政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督导

  第十三条 区政府将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对有关部门服务外来投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按照《焦作市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山阳区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展本区招商引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和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区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项目和在山阳区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及本区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七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八条 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按招商项目外资(本区以外的资金)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委托招商的项目法人负担,可计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具体金额由项目法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受托人,应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审查确认后,由区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
  第十条 经区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山阳区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开展融资、资金拆借业务;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山阳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招商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商独资项目,应当首先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报酬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商的不同形式按招商项目外资实际进资额的1‰~25‰计付,由同级财政负担,具体金额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委托报酬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特别需要,受托人邀请客商来本市参观、考察、洽谈等,应当先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实施。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按合同约定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第十八条 各乡、办事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委托招商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