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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不含市内)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实际上交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六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且投资平均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土地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第七条: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八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暂为垫付企业用地相关征地费用,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在5年内逐年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九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以按更优惠的政策提供生产用地。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条: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一条: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第十八条: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第十九条: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主要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凡经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园区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准入”,其土地租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需征用土地的项目,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由企业先行交纳所有征地费用。然后由市、县(区)财政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奖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3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按5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10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具体返奖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上述企业属市直各单位引进的由市财政予以返奖,属各县区引进的由各县区财政予以返奖。
3、项目用地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规模和企业实际需要,按园区统一规划和行业布局予以安排,签订用地合同。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属于租用土地的,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2、对本市以外的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除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外,在财政返奖完企业的征地费用后,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为3年。
3、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在70%以上),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4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4、对本市以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在70%以上),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4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除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外,在财政返奖完企业的征地费用后,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为4年。
三、资金扶持政策
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向园区倾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在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对园区内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允许园区内的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要对园区内的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园区信贷员制度,扩大贷款规模,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
四、管理办法
1、凡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各县区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是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业主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规划平面图、资金筹措到位情况等资料,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园区。
2、项目业主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后,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开封市金明工业园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实际需要,予以审批项目用地。项目选址必须服从园区的规划和行业布局。
3、在签订用地合同后,项目业主须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交纳土地使用保证金。对三个月内项目没有动工建设的、私自转让出租项目用地或擅自变更设计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并没收项目用地保证金。符合园区土地使用政策的,待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用地保证金全部退还。对园区提供的项目用地,业主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4、进入园区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规定为准,各区不得另行制订对企业竞相减税让利等其他政策。五区现有的民营企业如进入园区扩建,其归属、统计口径、纳税级次不变。
5、各县区进入园区企业的土地租金,第一年由市财政支付,以后每年由各县区按进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和租地价格负担。
6、园区内企业的税收实行集中征收、分级入库、单收单列、统一拨付。市直各单位招商引资进入园区的项目,税收归市本级所有,其10%返奖郊区,其余部份用于偿还园区前期开发建设的借贷资金。各县区进入园区企业交纳的税金,75%归各县区所有,5%归郊区所有,5%归园区所在地乡政府所有,15%归市本级所有,主要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7、园区实行物业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园区业主,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对园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园区内的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标准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每0.1元/平方米收取。主要用于园区公共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安保卫、消防、绿化、垃圾清运、公共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等。
五、对特殊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协商。
六、本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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