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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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05〕4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与浙西南中心城市相适应的商贸中心,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加快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5年起,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和扶持市区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和发展。
  (一)对经营生活资料连锁经营企业的资助
  1.凡连锁经营总部在丽水市区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新开设连锁直营网点,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装修)达50万元以上、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资助2万元。
  2.鼓励推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
  ——在丽水市区登记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凡在本市未设立连锁网点的乡镇每新增一个连锁直营网点,给予5000元资助;每新增一个连锁加盟网点,给予2000元资助,用于连锁经营企业对新增网点的建设投入。
  ——凡被确认为省“百县万村放心店”荣誉称号的经营单位,给予补助“六统一”等设备;凡被评为省“百县万村放心店”优秀商店的经营单位每家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点与第一点不重复享受。
  (二)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及现代物流配送、仓储建设项目的资助
  新建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下同),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2%的资助。新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扩建、改建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电子商务建设的资助
  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市、区经贸委、财政局负责制订市区商贸流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核查。省已贴息和资助的项目、主要税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四)对新建各类物流企业、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品会展中心(企业),以及在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内开店设场、且经营商业街(区)要求商品的新办企业,符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1—3年的优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缴纳有困难的,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减免。
  (五)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或扩建、改建商贸流通项目,其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
  (六)对大型超市、物流企业、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附属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电业部门确认后,按其用电性质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七)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专业市场,其市场投资业主在市场建成后出租场地的房产税,逐年报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市场业主的所得税在两年内按征收的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基本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条件的市场内经营户,可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管办法;允许新建市场有一年的试营业期。
三、优化管理服务
  (八)工商、卫生监督、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严禁不合理收费。企业依法应报检的项目,检测费由企业承担;政府部门依法抽检的项目,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政府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企业承担。
  (九)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企业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对物流龙头企业的配送货车,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的通行线路,应优先审批。
  (十)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确保各商业中心、商业街周边公交、灯光、绿化等基础设施及时配套跟上。
  (十一)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开展商业促销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36号)、省地税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市经贸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商贸流通政策的宣传和汇编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商贸企业。各县(市)可自行制订扶持办法。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贸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
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日印发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贸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