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推动东乌旗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招商引资意识,振兴东乌经济,鼓励外商和国内企业、团体、其他经济或个人来东乌旗投资办厂、合资兴办企业和其它公益事业,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东乌旗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东乌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内政发(1999)112号文件中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二条 盟外国内投资者在东乌旗投资兴建的企业执行内政发(1999)112号文件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
第三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兴办企业,从投产当年,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再给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和发展林、水、渔业开发性项目,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从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按额定税率实行50%返还。
第五条 凡在我旗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城镇基础设施的盟外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后,应在30天内向旗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投资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八条 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生产性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
第九条 对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根据投资规模可免交土地使用费5—10年。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对我旗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投资者长期使用权30—50年。
第十三条 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农用地或草牧场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或草牧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权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从事商业、旅游业、娱乐、房地产开发业使用土地、地价可按乌里雅斯太镇标准地价优惠40%,免缴土地使用费7—15年。
第十五条 凡到我旗境内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探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兴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费,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城市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凡在我旗投资兴办企业、旅游业及租赁草场者,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履行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义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投资者长期使用权30—50年,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双方再行议定。
第十八条 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盟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建成项目后,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10%优惠或收3年租金。
第十九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及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企业的,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40%优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我旗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他资源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50%优惠。
第三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欢迎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来我旗领办、创办企业,其工资、住房、待遇等从优,根据本人要求,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可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本旗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可以就近安排入学,与本旗居民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政府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可以享受不抵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第二十二条 对推动我旗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由政府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低职高聘,并享受高聘后相应的工作待遇。
第四章
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为我旗引进无偿资金的(包括物资、资助、赠送)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额的5%—7%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进名、优、特专利新产品到我旗生产,经济效益显著的可按该产品当年新增利润1—3%,给予三年的分成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引进项目,可根据其项目投资规模、产品方向、经济效益情况在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给予中介方按投资额的0.3%或0.5%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简化企业注册、登记办事程序,只要手续齐备,办理注册登记发照时间不超过10天。
第二十九条 投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先开办试产,后补办工商、税务部门执照和各种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凡旗外个人来我旗办企业,固定资产达15万元,联营新办企业固定资产达20万元者,可安排企业法人代表优惠落城镇户口,并允许其家属二人来我旗落户。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房地产开发商来我旗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旧镇区改造,经营房地产开发业,根据投资建设的地段、投资规模、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经营类型,我旗将以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随时明确优惠政策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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