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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舟委〔2003〕4号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是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一步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务求实效,不断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一号工程”,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建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制度,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每两个月听取一次招商引资工作专题汇报,全面了解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对关系招商引资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二)充分发挥各级招商局的作用。招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对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全面及时了解招商引资情况;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招商引资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企业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库;受理外商投诉;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监督等。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招商局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要给予切实保障和大力支持。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招商局的工作,加强协作,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招商引资队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机关、企业和社会物色一批有责任心、肯做事、会做事的人员,组成若干招商队伍,相对集中安排他们从事招商引资活动。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他们对外招商的能力。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加招商引资活动。

二、搞好规划,加强招商引资载体建设。
  (四)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是招商引资的主阵地,必须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下,根据区域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需要,精心编制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要体现整体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规划一经政府批准严格实施。
  (五)在科学规划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舟山临港工业园区、长峙工业园区、舟山经济开发区、舟山临城工业园区、定海工业园区、岱山经济开发区、定海塑机螺杆工业园区、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勾山海岛产业园区等一批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规划,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各类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并根据发展需要,赋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切实增强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功能。同时,对一些布局分散、档次低的园区要加强整合,从整体上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档次。
  (六)科学编制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积极引导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开发临港产业、旅游业、水产加工业等一批我市优势特色产业。

三、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七)规范各类项目审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相关部门根据决定限时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或项目招商单位提交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审批,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其中,属工业项目的由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直接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代办项目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积极给予配合。
  (八)严格各项收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凭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实行年度一次性集中收费,并设立一个收费窗口,统一收费。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或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要财物,不得强行向外来投资企业拉赞助、硬性订阅报刊、安插人员,推销商品等。
  (九)要切实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保护和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及时派员赶到现场,依法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对各种侵犯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资经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十)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同级招商局备案。对各类检查要严格把关,对不需定期检查的项目实行集中联合检查;对重点鼓励扶持类项目,要严格控制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报经市、县(区)分管领导同意。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适时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各部门的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对外商投诉多、评测结果较差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完善政策,为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
  (十二)外来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农业开发性项目、港口旅游项目等,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效益及经营期限,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具体事项特事特议。
  (十三)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要求;对投资我市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土地费用除上缴国家、省及兑现征地补偿、耕地补充费外,其余的全部免收;对于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费用采取“特事特议”。对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滩涂等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可延长至50年;投资开发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优惠20%。
  (十四)本着“外来投资者优先”的原则,为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服务措施,并作出相应承诺,认真落实。
  (十五)各级招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政策说明会,及时将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传达给外来投资企业。政府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布涉及招商引资的最新政策规定。外来投资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的,相关部门要给予热情服务和帮助。

五、坚持招商引资量与质并重原则。
  (十六)坚持招商引资与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大力提倡引进节能、节水项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六、创新招商机制,不断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实效性。
  (十七)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以项目推介和经贸洽谈的方式,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投资贸易洽谈会和组织开展政府组团招商。厉行节俭、讲求实效,注重提高项目合同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十八)积极开展驻点招商。组成若干支招商队伍,派驻到经济比较发达,外商、外资比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专职从事招商引资活动。
  (十九)积极探索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组建专业招商公司,由政府出资收购成功的招商项目,使招商引资有利可图,成为自觉的市场行为。
  (二十)推进以商招商。完善配套产业链,提高外来资金和项目的吸收能力,努力使外来投资产业根植于本地,转化为本地产业。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注重为其排忧解难,努力提高投资回报率,形成以商招商的投资带动效应。
  (二十一)建立招商引资网络。在一些重要城市和地区,选择一批有实力、有影响的国内外中介组织和自然人,实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通过网站等信息传播媒体,广泛宣传舟山的投资环境、政策、招商引资项目等。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市及各县(区)都要精心编制一批发展前景好、对投资者吸引力强的项目,增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在外舟山籍人才信息库等,扩大招商引资工作的联系面、覆盖面。充分发挥政府驻外机构的作用,广泛收集信息,提供招商引资情报,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二十二)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部门和驻外招商点要及时向同级招商局报送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按时填报招商引资各类统计报表,一般项目每半月报送一次,重大项目即时即报。

七、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力度。
  (二十三)市里成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奖罚挂钩。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对具体招商人员,按照招商实绩、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并与其单位聘用、职务晋降等直接挂钩。
  (二十四)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凡直接介绍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对舟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意见,制定招商引资的具体措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为了广开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舟山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直接引进外来投资者来舟山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

二、奖励范围  
   (一)市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来舟山投资政府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具体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见附件)。
   (二)市外投资者投资未列入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如需要奖励,由各级招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奖励。
   (三)下列事项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已在我市开办的外来企业,经有关单位和人员工作继续增加投资的,报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新增加的投资额作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引资额,对嫁接型企业按外来投资的实际新增额作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引资额。
   2、市外投资者以著、驰名品牌(国家级、省级)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的,报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按正式合同约定的作价金额的50%作为引资单位和人员的引资额。
   3、引进的市外投资者以设备投资参股、控股我市企业,报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其投资的设备视作引资单位和人员的引资额。
   (四)下列事项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各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拨款、项目补贴或其他赞助收入、捐赠收入,由各级党委、政府在对各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中另行予以考虑。
   2、向市外、国外借入的各类贷款。
   3、没有市外资金投入,纯由土地置换产生的增值。
   4、部门及人员未直接参与项目的招商引进工作,只是按照管理职能履行或办理引进项目相关审批、审核手续的。

三、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金为人民币)。个人所得部分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进投资大、效益好,对舟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给予奖励。
   (三)如期完成招商引资年度计划的,市财政再按引资总额的1‰奖励市、县(区)班子领导及相关负责人。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投资行为不能奖励,已奖励的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的兑现一年一次,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年初。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凭介绍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到同级招商部门申报;个人直接引进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外来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
   (三)各级招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引进的单位和个人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格及有效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资金。

五、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或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其他事项
  
各引进项目的单位在实施内部奖励时,要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奖金额,对领导班子及主要引荐者要予以重点倾斜,奖金额度可控制在市拨奖金总额的20%-40%幅度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各县(区)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ΟΟ三年二月九日

·税收优惠

  (一)对国家鼓励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在相应地区的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投资于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10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50%奖励给企业。

  (四)对外商投资荒山、荒岛、荒滩从事种植、养殖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六)对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其超过部分地方可分享的所得税100%奖励给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国家级和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经批准,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对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外,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七)对外商投资的科研、教育、运输、仓储、中介服务等服务性项目,属外商独资经营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九)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属嫁接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批准,以嫁接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两年内其新增部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土地优惠

  (一)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要求。对于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对投资于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土地费用除上缴国家、省及兑现征地补偿、耕地补充费外,其余全部免收。对于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土地费用采取“特事特议”。
  (三)对外商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滩涂等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可延长至50年。
  (四)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最低限价予以出让。

  (五)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建设用地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5年减半征收。
  (六)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该项目投资者。
  (七)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的外商投资者。
  (八)对在我市新投资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优惠20%。
  (九)对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征地给予以下基金(费)减免:
  1、市场风险基金减免50%,即:2500元/亩;
  2、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70%,即:9800元/亩;
  3、出让业务费减免100%,按实际发生数;
  4、耕地开垦费减免4000元/亩;
  5、全额免收水利基金, 即:200元/亩;
  6、土地管理费减免50%.

·其它优惠

  (一)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收费项目内容详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项目有浮动的,按下限收取。
  (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市内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乘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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